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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向对方付赡养费吗?

2012年,新的马萨诸塞州赡养费改革法案(Alimony Reform Act)开始生效。由于该改革法案对旧的赡养费制度做出了较大改革,我们不禁要问根据这项法案,离婚夫妻的一方是否还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新的赡养费法案究竟对旧的制度做出了什么样的改变。新的法案依旧以40年前就已经确认的案例法为准则。根据该案例,赡养费应当在夫妻一方有需求,且另一方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成立。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如果夫妻一方在经济方面不能自立,而且另一方在经济上有能力对其给予帮助,法院可以判处有能力的一方向有需求的一方支付赡养费。

新的赡养费法案对旧制度做出的改革主要在两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在什么状况下,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以及(2)如果一方有义务支付赡养费,这项义务应该持续多久。

新法案将赡养费分为四种:一般赡养费(general term alimony),复职赡养费(rehabilitative alimony),补偿赡养费(reimbursement alimony),和过度期赡养费(transitional alimony)。(对每种赡养费的具体介绍请见我们的另一篇文章“在马萨诸塞州离婚 -- 配偶赡养费”。)

根据新的赡养费改革法案,在法院决定是否判决赡养费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1)婚姻的长度 (一般而言,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判处赡养费的可能性越大)

(2)配偶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所处的生活阶段,及其职业

(高龄,疾病,高技术含量职业,低技术含量职业)

(3)双方的收入多少和收入来源

(4)双方的职业技能和受雇就业的能力

(比如,妻子做全职太太,多年没有工作,那么离婚后,妻子的再就业能力降低,找到好工作、甚至找到工作的可能性都较小。)

(5)双方的财产状况 (比如一方收入较高,拥有更多个人财产,另一方收入较低,没有个人财产)

(6)双方的负债状况和需求

(7)双方未来获得财产和收入的可能性

(8)双方对于本段婚姻经济上的,和非经济上的投入

(9)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和双方在离婚后依旧保持本水准的能力

(10)由于婚姻丧失的经济机会

(比如,妻子为了照顾丈夫和孩子,选择放弃工作,做全职母亲。那么妻子就丧失了外出工作,完善自我,并经济自立的机会)

(11)潜在的税务后果

新法案具体强调,除了补偿赡养费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一般来讲,赡养费的数额不能超过接收方的具体需求,且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净收入差距的30% 到35%。新法案还提到,法院进行婚姻财产分割时也应将赡养费作为考虑因素,因此如果法院已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赡养费,那么在分割婚姻财产时,丈夫的份额就有可能高于妻子的份额。

此外,赡养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相关联。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方针,赡养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之前计算,也可以在抚养费之后计算。但一般来讲,法院会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做出判决,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应该判处赡养费以及赡养费的具体持续时间和数额。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法院一般只用夫妻全部净收入中的250000美元作为计算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基数。也就是说,法院会用夫妻全部净收入高于250000美元的部分作为计算赡养费的基数。

由于法院在作出赡养费判决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还要顾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并遵循公平合理的最高准则,律师们很难对赡养费作出适用于所有案子的综述。具体案子具体分析,您需要将您的具体情况告诉您的律师,根据婚姻、配偶双方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律师能够为您较为详细地分析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并尽全力帮助您获得更有利于您和您的子女离婚后生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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